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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食海蜇头不合格 福州宝得利被罚5.5万元

2024-12-31 01:53:05      点击:814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8月12日,即食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2022年第6期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海蜇合格通告。福州宝得利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不合格“即食海蜇头”且未按照规定实施源头赋码管理,福州罚万被合计罚款5.5万元。利被

前不久,即食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海蜇合格通告》〔2022年第16号〕,其中国抽抽样编号为GC22000000005130305的福州罚万不合格预包装食品,涉及的利被样品名称为“即食海蜇头”,被抽样单位为福州市长乐区晨一贸易有限公司,即食标称生产企业为福州宝得利食品有限公司,海蜇合格标识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17日,福州罚万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利被

针对生产企业,即食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片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监管和执法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海蜇合格立即启动对福州宝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的福州罚万调查。福州宝得利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即食海蜇头”300袋,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销售200袋;剩余100袋,其中85袋用于员工内部食用,5袋用于出厂检验,库存10袋(已封存并销毁),该公司已对生产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另外,该公司还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的规定,未能在产品出厂前赋予追溯码,上传相关信息。近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片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综合监管和执法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处罚5万元以及依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0.5万元;合计罚款5.5万元;以上罚没金额总计5.72万元。

针对经营企业,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福州市长乐区晨一贸易有限公司的调查。福州市长乐区晨一贸易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即食海蜇头”200袋,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已对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发出召回公告。经查,该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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